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特征
引用本文:肖晗.我国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特征[J].行政与法,2000(4):71-72.
作者姓名:肖晗
作者单位: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由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部分构成的。前者即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在于要求举证责任承担者应提供足够、可靠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举证责任承担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一、举证责任主体具有单一性 我国《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文使用“举证责任”一词,但是其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

关 键 词:中国行政复议  举证责任  单一性  举证时效  当事人  举证范围  取证时间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