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限制减刑罪犯的矫正激励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分级处遇制度、内在激励——公平、内在激励——尊重、内在激励——鼓励、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这些矫正激励措施并没有突破传统教育矫正的藩篱,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一系列困局: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设计;矫正目标过于泛化;激励失衡引发监管客体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构建基于需要理论的经济激励制度,包括罪犯适度工资制度、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基于目标管理理论的行为导向制度,包括罪犯改造生涯规划制度、罪犯内部管理制度;构建基于强化理论的文化矫正制度,包括内部文化建构、外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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