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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引用本文:
龙斯荣.谈谈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J].法律适用,1987(12).
作者姓名:
龙斯荣
摘 要: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是两项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当事人之间除合同(契约)之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两种原因或根据。基于此,我国民法通则分别专门设立条文予以规定,用来调整这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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