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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的研究
引用本文:梁艳.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34):344-344,346.
作者姓名:梁艳
作者单位: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贿赂手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规定为犯罪,助长了以非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贿赂方式,制约了反腐败的进程。因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贿赂犯罪的本质,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扩展贿赂犯罪的对象非常必要。

关 键 词:受贿罪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  贿赂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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