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
| |
引用本文: | 梁平,刘宇晖.试析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J].人民司法,2006(1). |
| |
作者姓名: | 梁平 刘宇晖 |
| |
作者单位: | 华北电力大学,华北电力大学 |
| |
摘 要: | 一、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就确定其保护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开始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并延续至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且不是由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通过公告,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为期10年的保护。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对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造成冲击,未在该法中提及实用艺术作品,在其实施细则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也表明美术作品不包含实用艺术作品。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并未作修改,但随着我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