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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摘    要: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特此通知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关 键 词:城乡规划  规划管理  规范性文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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