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其《解释》的几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赵瑞春.刍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其《解释》的几个问题[J].天津检察,2007(5):35-35,34. |
| |
作者姓名: | 赵瑞春 |
| |
作者单位: | 蓟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修改与原法条的区别是: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关 键 词: | 《刑法》 《解释》 犯罪所得 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 第312条 情节严重 犯罪对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