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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其《解释》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赵瑞春.刍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其《解释》的几个问题[J].天津检察,2007(5):35-35,34.
作者姓名:赵瑞春
作者单位:蓟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修改与原法条的区别是: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关 键 词:《刑法》  《解释》  犯罪所得  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  第312条  情节严重  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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