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应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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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庞清涛.人大常委会应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主体[J].辽宁人大,2006(5):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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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庞清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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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人大代表的评先问题,由于法律没有对评选主体做出专门规定,有人认为评选主体应是产生人大代表的选区或选举单位。考虑到评选工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参考法律的有关精神,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应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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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大常委会 选优 评选工作 人大代表 选举单位 可操作性 法律 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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