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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第66条之不足及其修改
引用本文:王维克.试论刑法第66条之不足及其修改[J].政法论坛,1993(4).
作者姓名:王维克
摘    要: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了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所谓“新罪”)情况如何实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区别不同形式的犯罪,从重处罚又犯“新罪”的罪犯这一点上,该条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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