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未取得权属证书房屋的合同效力问题研究——以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为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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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品全.转让未取得权属证书房屋的合同效力问题研究——以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为路径[J].福建法学,2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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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品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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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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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将未经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笔者认为,上述合同未违反合同的效力性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合法有效。本文主张应正确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从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涵义入手,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准确理解和适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保障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安全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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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权属登记 房屋转让合同 合同效力 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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