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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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维.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J].法学杂志,2000(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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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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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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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约定双方合作出口女士皮衣 ,同时 ,两公司又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一份订购女士皮衣的订货合同。签约后 ,甲公司即根据合作协议与订货合同的约定 ,将 12 9. 6万元的定金委托乙公司支付给某实业公司。某实业公司收到该笔定金后 ,只留下 3 0万元 ,余款全部返还乙公司。后因合作协议及订货合同均未履行 ,甲公司遂以乙公司为被告 ,某实业公司为第三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乙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返还12 9. 6万元的定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令 :一、被告乙公司返还原告甲公司 99. 6万元及利息 ;二、第三人某实业公司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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