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不合法,离婚证能否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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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飞雄,郑春燕.行政主体不合法,离婚证能否撤销[J].法律适用,2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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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飞雄 郑春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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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杨飞雄),浙江大学法学院(郑春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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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方林森与何爱平于1985年8月28日在何爱平的户口所在地义乌市何里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之后,何爱平的户籍迁入原告所在地义乌市尚经乡尚经村。1998年1月9日,两人因经济问题协议离婚。经双方申请,义乌市夏演乡人民政府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颁发了离婚证书。2002年6月7日,原告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以当时办理离婚手续的夏演乡人民政府非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证。就此案而言,由于原告的起诉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由于颁发离婚证时未告知诉权,诉讼时效应为2年),因此法院可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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