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民事执行权的分配
引用本文:叶小舟,王志平.论民事执行权的分配[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6(2):79-81.
作者姓名:叶小舟  王志平
作者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四川,龙泉驿,610100
摘    要:我国民事执行工作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执行权的分配问题上。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体制,也就是执行权如何分配和运作的问题。鉴于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同时参照各国立法例,结合我国执行工作的历史和现状,执行权应归法院行使。执行权应划分为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我们应在法院内部实行执行法官和执行员的分工,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决定权和执行裁判权,执行员仅行使执行实施权,同时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

关 键 词:民事执行权  司法行政权  警务化
文章编号:1008-9187-(2006)02-0079-03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