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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主体创新研究——以新疆少数民族地区为例
引用本文:吐热尼萨·萨丁.委托调解主体创新研究——以新疆少数民族地区为例[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4):75-85.
作者姓名:吐热尼萨·萨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委托调解主体创新研究》(2015BSCX12)
摘    要: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促使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从而加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社会化的法院调解通过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相互协作能够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法律社会,其在效果上比法院调解更有优势。法院调解社会化是以调动多元社会控制方式为其价值取向,委托调解是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制度载体。因此,基于我国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国情,我们需要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的不同情况,充分激活具有当地特色的乡土资源并培养各具特色、各有所长的解纷队伍来实现法院调解社会化的价值。这不仅能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化解当地案多人少的矛盾,还可以节省其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稳定。

关 键 词:新疆少数民族地区  纠纷解决  委托调解  主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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