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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规定的时间限制
引用本文:纪凤华,林志标.建议修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规定的时间限制[J].人民检察,2005(13).
作者姓名:纪凤华  林志标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纪凤华),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林志标)
摘    要:在我国,适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是有限制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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