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规定的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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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凤华,林志标.建议修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规定的时间限制[J].人民检察,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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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凤华 林志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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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纪凤华),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林志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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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适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是有限制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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