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还有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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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西霞,郑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还有可诉性[J].中国公证,2007(5):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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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西霞 郑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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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 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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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实务中,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存在。在处理结果上,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的则作出实体判决,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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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效力 可诉性 申请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 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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