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按什么标准确定?
摘    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受害人本人的误工损失和陪护人员的误工损失两项。(1)受害人本人误工损失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用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间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治扩大损失。”除本条规定以外,受害人为家庭主妇,在治疗期间因家务事繁多不得不雇人料理的,或者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因受害住院不得不雇人经营的,对雇工费用,加害人应予赔偿。(2)陪护人员误工损失的计算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