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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评述
摘    要:一、美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美国建国仅二百余年,在十九世纪中叶之前,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由开业律师所掌握。一个有志于法律职业的人,特别是希望取得律师资格的人,他必须投拜某个律师或某个律师事务所,从当练习生开始学习法律。这是一种律师个人带“徒弟”的方法,近似于我国历史上塾师的“设帐授徒,私相授受”,是一种小农式、至多是手工业作坊式的教学方法。练习生学习的主要方法是“读法律”(reading laW),也阅读当时出版的著名法学刊物,同时,也承担大量的日常事务性活动,包括做大量的杂务事,是师“有事,弟子服其劳”。学生跟随某个律师或置身于某个律师事务所,在此法律环境中,耳濡目染,积累经验,除理论学习外,也得到实际才干的长进。但是,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学生的发展受到教师知识水平、个人素质的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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