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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中基于品格证据的证人弹劾
引用本文:汪诸豪.美国法中基于品格证据的证人弹劾[J].比较法研究,2015(2):94-103.
作者姓名:汪诸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3年青年基金项目“证人弹劾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YJC82007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证人弹劾是对抗制司法证明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为诉讼方盘查对方证人或敌意证人的可信性提供了合法手段,也为事实认定者合理评价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提供了程序保障。影响证人证言品质的因素是多元的,因此存在多种弹劾方法,其中"以品格证据弹劾证人"因涉及到品格证据的特殊可采性规则而需特别关注。美国证据法允许使用证人的不诚实品性来攻击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这是进行"证明价值Vs危险性"权衡的结果。证明品性的具体方法受到法律规制:允许使用名声和意见证言证明不诚实品性,但以具体行为或先前定罪记录证明不诚实品性则受到严格限制。美国证据法中以品性弹劾证人可信性的规则,对于我国证据制度改革,尤其是未来我国证人弹劾规则的创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证人弹劾  品格证据  诚实品性  外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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