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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证人不作证浅议
引用本文:贾绍军,马瑞军.刑事审判中证人不作证浅议[J].法律适用,1997(10).
作者姓名:贾绍军  马瑞军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对庭审方式的改革,改传统的“纠问式”为更科学的“控辩式”,强调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作证,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依法处理。但证人对于明知其证言或其它持有证据有助于查明事实,却消极地不予提供,即证人不作证时,其不履行义务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则难以操作,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证人不作证的概念及其危吝性证人不作证是指明知其证言或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却消极地不向司法机关揭发、检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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