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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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竹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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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竹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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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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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甘肃政法学院科研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局限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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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意思自治源于私法上的契约自由理论,最初引入冲突法领域时仅限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随着私法自治观念的深入,一些国家逐步将意思自治扩张适用于包括涉外合同在内的债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等领域。我国2011年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显现出了意思自治扩展适用的这一特点,但立法上的过于概括并不利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正确适用。201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完善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由此,意思自治在我国冲突法领域的法律适用体系基本形成,并将对冲突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实现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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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适用法》 意思自治 司法解释 价值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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