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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行为
引用本文:李璐,肖娜.论无效民事行为[J].法制与社会,2010(34):3-4.
作者姓名:李璐  肖娜
作者单位:1.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 烟台大学
摘    要:理论上无效民事行为分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我国的无效民事行为采用狭义说即指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本文认为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无效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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