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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一起偷税是否认定共犯
摘    要:针对本案而言.廖某是该电子软件销售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的经营具有管理权;廖某利用经理职务在单位犯罪中起了决定作用。正是因为蒋某和廖某的决定使单位犯罪得以实施;廖某与蒋某的共同商量.决定体现了该公司的意志。该公司股东只有廖某和蒋某.他们二人的意志当然代表了该公司的意志;杨某所实施的少开财税发票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少缴应纳税的结果均是在廖某,蒋某共同商量的前提下发生的.单位的犯罪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与蒋某。

关 键 词:公司股东  法定代表人  销售公司  共犯  否认  偷税  单位犯罪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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