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量要素初探——以罪名限缩适用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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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栗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量要素初探——以罪名限缩适用为视角[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6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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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栗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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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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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定量要素是指刑法规定中反映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损害的量的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经济犯罪的典型罪名,其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程度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本罪的定量要素包括犯罪数额、犯罪数量、犯罪行为特征等。行为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条件和对象数量条件;集资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但可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利诱性、社会性必须进行程度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定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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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定量要素 犯罪数额 犯罪数量 利诱性 社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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