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应取消对公证文书的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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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阎巍,李晓红,李君.司法行政机关应取消对公证文书的撤销权[J].中国公证,2003(5):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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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巍 李晓红 李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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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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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2002年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下简称<规则>)都设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文书的撤销权.这种撤销权不仅可以直接对公证文书予以撤销,同时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也可以撤销.这种权利的设定,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和已经发展了的公证事业都是不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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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文书 撤销权 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 公证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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