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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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达靖.关于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思考[J].楚天主人,2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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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达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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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是,从刑法规定及目前已有的司法解释看,均未涉及犯罪自首问题。笔者认为,刑法应明确单位自首制度。所谓单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单位犯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的内容之一,在理论界,单位犯罪一般也称为法人犯罪,但单位与法人的概念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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