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起“瘦肉精”案件定性的理论根据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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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庆华.河南首起“瘦肉精”案件定性的理论根据评析[J].法治研究,2011(12):95-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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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庆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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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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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刘襄案件的行为特征是研发、生产、销售"瘦肉精",这既不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比较而言,刘襄等人共同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更加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此罪来定性是非常准确、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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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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