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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课税原则看企业所得税的“两法”统一
引用本文:刘立,胡蓉.从课税原则看企业所得税的“两法”统一[J].理论月刊,2006(12):85-87.
作者姓名:刘立  胡蓉
作者单位:湖北教育学院,政法系,湖北,武汉,430205
摘    要: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后利润及其分配,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关系到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两法”统一问题,引起诸多不同意见的激烈交锋。这场多元主体和利益的博弈,最终将以“两法”的统一而结束。但这种统一并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合并应在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指导下,遵循税收的普适性和中立性、税收立法和执法公平、量能负担、差别课税、国民待遇等具体课税原则。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  公平原则
文章编号:1004-0544(2006)12-00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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