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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诈骗中被骗人与被害人间的“特别关系”
作者单位:;1.清华大学法学院;2.德国波恩大学刑事法研究所
摘    要:诈骗罪的不法类型是经由"沟通交流"促成财产移转。为契合这一犯罪本质特征,三角诈骗的成立关键在于被骗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别关系",从而使得被骗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被害人自己处分财产实质等价。"特别关系"的界定涉及诈骗罪中的风险分配,需引入客观归责的法理:在归责视野下,"特别关系"的成立前提是被害人自愿承担信息错误的风险,而成立核心在于被骗人与被害人围绕"被害人自主利益"建立合作关系。因此,既有的事实接近说、主观权限理论、主观善意理论等均不可取,而客观权限理论、审核义务理论等则较为符合上述归责要求。"特别关系"的基本类型有二:一是拟制的特别关系,被骗人在法律上拥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拟制权限,二是事实的特别关系,被骗人得到了被害人事实上的概括性授权,在处分财产时尽到审核义务。诉讼诈骗和恶意透支信用卡消费的情形不符合实质标准,应从上述类型中排除。所谓"新类型的三角诈骗"中被骗人与被害人间并不满足"特别关系"的成立要求,无从成立三角诈骗,对偷换二维码取财案等可以认定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关 键 词:三角诈骗  沟通交流  客观归责  特别关系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eated and Victim in Fraud Triangl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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