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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渎职侵权犯罪中“非物质损失”相关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李树和.关于渎职侵权犯罪中“非物质损失”相关问题的探讨[J].天津检察,2010(4):20-21,28.
作者姓名:李树和
作者单位: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之一,由于该立案标准是一种非物质损失,而这种非物质性损害没有具体的量化,实践中不易掌握和确认。应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载体所表现出来的外在表象来界定:立案标准,并以立法或“两高”解释加以确认.以便于实践操作。

关 键 词:非物质损失  外在表象  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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