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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第125条“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引用本文:王少俊,熊进军.试论《刑法》第125条“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J].当代法学,2002(10).
作者姓名:王少俊  熊进军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411105 (王少俊),湘潭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411105(熊进军)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新刑法颁布后,由于没有及时形成与第125条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司法实务中,对“情节严重”的判定,不可避免地受到诸如舆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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