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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念富强.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J].人大研究,2005(11):33-34.
作者姓名:念富强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    要: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

关 键 词:旅游立法  滞后性  国家法律体系  旅游资源开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旅游大环境  旅游市场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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