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解释适用——兼议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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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东,吕晓凤.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解释适用——兼议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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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东 吕晓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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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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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课题“刑法解释原理与实证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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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明确界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有利于从司法适用角度惩处恐怖活动犯罪。但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查处具有暴力恐怖性质的犯罪活动时,刑法的缺位使得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往往只能按照普通罪名加以定性处理,甚至还存在难于作为犯罪定性处理的情况,难以体现反恐怖活动的特殊性。因此,在刑法立法上有必要增设规定“宣扬、煽动恐怖活动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拒绝提供恐怖活动证据罪”等新罪名,并增添规定相应的财产刑以更加有效地防控恐怖活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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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恐怖活动 恐怖组织 刑法解释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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