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初探 |
| |
引用本文: | 张云翔.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9(17). |
| |
作者姓名: | 张云翔 |
| |
作者单位: |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滥用财产处分权而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时,由税务机关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权或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其理论根源于民法债权债务说,但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又具有公法之债的特点,为避免其被滥用,应当对行使该权利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等有所限制,以保障私法秩序不被公权力随意破坏。
|
关 键 词: | 税收 代位权 撤销权 公法之债 私法秩序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