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集体私分与滥发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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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玉辉
,刘进.如何区别集体私分与滥发奖金[J].法学,199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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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玉辉 刘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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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省水利厅第二工程局二处二队负责承建一项22万伏变电站建筑施工工程,工程造价总值305万余元,按照省水利厅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应发工资、奖金、加班费、工资性津贴、补助等人工费31万3千3百余元,而实际账上支付49万8千9百余元,多发出人工费18万5千5百余元。从1985年5月至1988年12月,二队党支部书记兼工地副主任张某、高级工程师王某、工地副主任梁某、工地会计兼出纳员翟某等人,多次召开会议,从工程费中提出一笔经费作为“奖金”。他们采取伪造假票、涂改发票、伪造民工工资结算表、收入不记账等手段,先后作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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