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行政裁决的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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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颉.论对行政裁决的行政复议[J].法制与社会,2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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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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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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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不可能完全定纷止争。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应当赋予其救济机会和途径;作为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否合法合理,也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是仲裁和诉讼。而行政复议作为当事人权益救济与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将其作为行政裁决救济的途径,应当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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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复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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