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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对平行进口商品的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托马斯·赫斯,张云.欧洲共同体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对平行进口商品的法律适用[J].科技与法律,2003(3):95-107.
作者姓名:托马斯·赫斯  张云
作者单位:1. 英国阿伯丁大学法学院
2. 英国阿伯丁大学知识产权法
摘    要:海牙上诉法院在ParfumsChristianDior,SAv.Etos ,BV案中对来自共同体市场外的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解释。在本案的判决中 ,荷兰法庭适用了《欧洲商标指令》(theEuropeanTradeMarksDirective)第 7条 ,《统一布鲁克斯商标法》(theUniformBeneluxMarksAct)第 13条A款 ,《欧洲共同体条约》有关商品自由流动条款以及欧洲法院现存的判例法。荷兰法庭最关心的是各成员国商标法的充分协调问题。这在商品首次销售后商标权人权利用尽方面显得特别敏感。这是平行进口案的核心问题。

关 键 词: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  商标指令  《统一布鲁克斯商标法》  《欧洲共同体条约》  判例法

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on of EEC Trademark Right is suitable for the Goods of Parallel Impor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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