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转投资限制的法律思考──兼评公司法第12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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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军,解春.关于公司转投资限制的法律思考──兼评公司法第12条之规定[J].河北法学,19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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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军 解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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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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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50%。这一规定常被学理上称作“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亦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受法律限制的一种表现。这种表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公司不得为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及合伙事业之合伙人。公司的资产是公司信誉的重要表现,其投资行为涉及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应当能让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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