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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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乐,任诚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J].中国司法,2001(10):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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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乐 任诚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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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国达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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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以往的刑事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即受害人)在要求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及物质赔偿责任的同时.无权在其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请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即使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列该诉请亦不会受理。人民法院以往的这些做法.除其审判理念受“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即已完成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故不须另行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传统刑罚学理念影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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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害人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追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 人民法院 刑事责任 学理 中国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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