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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支票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陈军.空白支票的法律责任[J].法学天地,1995(5).
作者姓名:陈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摘    要:所谓空白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将金额或其它必须记载事项留有空白,授权持票人日后补齐的未完成的支票。所以空白支票又称为未完成的支票、记载不全的支票或空白授权支票。一般而言,支票作为严格的要式证券和文义证券,如果记载不全,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支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我国票据法,支票如果缺少必须记载的事项应当认定无效。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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