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彩礼非馈赠 符合条件须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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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晓蓉,卢玉君.订婚彩礼非馈赠 符合条件须返还[J].法律与生活,2020(1):6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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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晓蓉 卢玉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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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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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收受双方如按约定结婚了,则彩礼无须返还;双方未结婚,或登记了但没有共同生活(按照农村风俗还不是真正的夫妻),面临离婚时,女方也须返还彩礼。如果男家倾尽全力支付彩礼,双方即使结婚又共同生活了,离婚让男方陷入人财两空境地,也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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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彩礼 附解除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订婚 返还 人财两空 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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