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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件应该撤销吗?
引用本文:徐已峰,郐剑秋.这样的案件应该撤销吗?[J].劳动保障世界,2009(5):50-50.
作者姓名:徐已峰  郐剑秋
摘    要: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7日,国某等三人投诉某市某酒吧拖欠工资及非法收取抵押金。监察人员在调查时发现,该酒吧已经停止营业,工作场所关闭,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鉴于这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案撤销,并向国某等三人书面送达了“撤销立案通知书”。国某等三人接到通知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和“违法事实调查不清”在法律层面上是两种不同概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案件作撤销立案处理适用法律有错误,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撤销《撤销立案通知书》,对案件继续调查处理。

关 键 词:撤销  案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监察部门  违法事实  适用法律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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