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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骗赌制造赌债后扣人勒索财物构成何罪
引用本文:肖万林,衡伟.设局骗赌制造赌债后扣人勒索财物构成何罪[J].人民检察,2005(11).
作者姓名:肖万林  衡伟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被害人高某经营其父名下的一处娱乐场所,在经营中结识了犯罪嫌疑人邱某、王某、刘某。邱某、王某、刘某得知高某的父亲很有钱之后,共同预谋没牌局打假牌,诱使高某参与豪赌使其输钱,然后控制高某并向其父索要钱财。共谋之后,三嫌疑人于2004年8月18日将高某骗至某宾馆,通过打假牌使高某输掉40余万元,在令其写下欠条后将其非法拘禁20多小时。其间, 三嫌疑人多次打电话向高某之父要钱,称如果不给钱就将高某杀掉,并多次殴打、侮辱高某。后经高某之父报案,三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分歧意见对本案的定性问题,存在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邱某、王某、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邱、王、刘三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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