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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兼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
引用本文:郑文科.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兼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J].法制与经济,2008(10).
作者姓名:郑文科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的区分是法律上的问题,而不是事实上的问题,其主要的区分标准有两个,一是是否有专业的登记管理机关,二是所有权变动的公信力产生方式。以此为标准,车辆、航空器、船舶等属于特殊动产,而企业的生产设备、产品等属于一般动产。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机关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进行的登记只是市场主体的一般动产的抵押登记,特别是由一般动产组成财团抵押时,其范围须明确界定;登记效力也需要明确。

关 键 词:一般动产  特殊动产  区分标准  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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