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的价值定位及其程序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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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奚玮,田圣斌,余韵.口供的价值定位及其程序保障[J].理论月刊,2005(12):116-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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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奚玮 田圣斌 余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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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2. 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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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是湖北省社科课题十五规划项目2004d077论文之一,获中国地质大学社科基金赞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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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口供的价值不容否认,但口供的价值是有限的,即使共犯口供也是如此。对于口供既不能轻视,也不能轻信。我国应当确立不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口供排除、补强证据、先调查其他证据后调查自白等证据规则,以保障口供在处理案件中应有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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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口供 价值 不受强迫自证其罪 补强证据 |
文章编号: | 1004-0544(2005)12-011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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