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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是“唐僧肉”
引用本文:
吴帅.企业不是“唐僧肉”[J].江淮法治,2007(9X):21-21.
作者姓名:
吴帅
摘 要:
据8月14日《东南快报》报道,一起房地产开发中的纠纷案件判决后,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向杰昌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费。
关 键 词:
唐僧
企业
中级人民法院
房地产开发
执行通知书
纠纷案件
案件执行
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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