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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的程序违反行为”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陈振宇.“不予撤销的程序违反行为”的司法认定[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27(3).
作者姓名:陈振宇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30
摘    要:程序违反行为从法律后果上看包括"应予撤销"和"不予撤销"两种类型。现有的研究多是从正面探讨应予撤销的程序违反行为的判断标准,但未形成共识。本文尝试作一个反向性研究,即探讨什么样的程序违反行为是不需要撤销的?在上海法院的行政审判中,"程序瑕疵"与"不予撤销的程序违反行为"有相同的内涵。针对"不予撤销程序违反行为"的具体情形,本文提出了不同的应对方式:对已经治愈的程序违反行为,要忽略不计(视为合法);对无须补正(难以补正)的程序违反行为,可以"确认违法";增设补正判决,使得原本不完全符合程序要求的程序违反行为得以合法化。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程序违反行为  程序瑕疵  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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