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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国家干预手段 发挥经济审判作用
引用本文:许丽生.运用国家干预手段 发挥经济审判作用[J].人民司法,1985(11).
作者姓名:许丽生
摘    要:几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济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自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和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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