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家玩枪走火致人死亡的应定何罪? |
| |
引用本文: | 张建田.军人在家玩枪走火致人死亡的应定何罪?[J].河北法学,1984(1). |
| |
作者姓名: | 张建田 |
| |
摘 要: | 在军事审判实践中,军人玩枪走火致人死亡的案件,过去是按《刑法》第133条的过失杀人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实施后,一般是按《条例》第3条规定的武器装备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军人私自携带枪支回家,玩枪走火致人死亡的应定何罪,目前看法不一.有这样两个案例:案例一,被告刘某探家时擅自携带手枪一支.某日在床上摆弄枪时,误将实弹当空弹上膛,见社员吴××进门,随即起身勾动枪机,击中吴的腹部,经抢救无效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