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可诉性的探讨 |
| |
引用本文: | 张志强.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可诉性的探讨[J].前沿,2002(10):95-97. |
| |
作者姓名: | 张志强 |
| |
作者单位: | 内蒙古财经学院,呼和浩特,010070 |
| |
摘 要: | 我国公安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侦查力量 ,是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十分广泛。在刑事诉讼中 ,公安机关是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之一 ,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 ,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 ,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近几年来 ,由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侦查权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对公安机关…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2]10-0095-03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